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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年MAud复试分数线:219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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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沪教考院高招〔2017〕7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略)

二、组织管理(略)

三、复试

(一)复试分数线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1:1.4。复试分数线如下:

专业学位名称

招生计划类型

总分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英语二

审计

(025700)

普通计划

219

84

42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160

84

42

(二)招生计划

专业学位名称

招生计划类型

研究方向

招生计划

 

 

审计

(025700)

 

 

普通计划

注册会计师审计

43

金融审计

19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28

信息系统审计

10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注册会计师审计

5

合计

105

(三)资格审查

1.复试报到时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表(含相片核对)、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大学成绩单、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携带完整注册的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并对考生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对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还须核查考生本人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对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者,考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对不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及学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名条件者,不予复试。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四)复试形式及内容

复试形式及内容按《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科目》执行。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略)

 

五、体检工作(略)

 

六、录取确定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总成绩为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

2.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有突出表现者,由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适当加分,并计入复试总成绩。

3.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权重的60%和40%。计算公式为:初试总成绩×0.6+复试总成绩×0.4。

(二)确定拟录取名单

1. 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 复试任何一门科目成绩低于该科目满分60%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具体如下:

复试科目类型

复试科目名称

满分

合格线

笔试科目一

政治

40

24

笔试科目二

审计学

70

42

 

 

笔试科目三

财务会计

70

42

金融学

70

42

管理信息系统

70

42

面试

综合面试(含英语听说)

120

72

 

    3.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各研究方向按第一志愿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以下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1)面试成绩;(2)有无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证书(CPA、ACCA、CIMA、CIA、CISA等相同层次的证书);(3)复试中的“审计学”科目成绩;(4)复试中的专业科目(“财务会计”、“金融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

    5.若某一研究方向合格生源不足,则将该方向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研究方向;“信息系统审计”研究方向接收其他研究方向具备拟录取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的调剂申请,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6.在学校上报录取数据前,若有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则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向下递补。

    7.“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计划单列,专项专用。

    8.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事前任何个人与单位均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七、调剂

   若普通计划第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生源不足,学校调剂复试工作将按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监督复议(略)

 

   九、其他事项

   (一)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二)对参加复试而未予拟录取的考生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复试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对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情况、分组安排、复试人次等均需作详尽记录,以便用于工作检查和统计。

   (四)在复试和录取期间,如教育部和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研究生处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十、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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